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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公司依据老规矩 单方解聘 员工按照新法律 自主签约

顽石一粒 发表于: 2008-4-15 10:38 来源: 上虞论坛-0575社区

公司依据老规矩 单方解聘 员工按照新法律 自主签约
青浦法院受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本市首起劳动合同争议案
日期:2008-04-12 作者:江跃中 来源: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  江跃中)一方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认为从今年1月5日起,公司就能单方面解除与员工的合约;而另一方依据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吃准”员工有单方面的签约权,公司不能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实施产生的“时间差”引发的一场“冲突”,孰是孰非?近日,青浦区法院受理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本市首起劳动合同争议案,并定于下周四开庭审理。
   
顾先生  自己有单方面签约权
   
    某公司员工顾先生于1994年进入该公司工作。1996年,他承包了公司的一家餐厅。4年承包期满后,顾先生便进入了“待岗”阶段,公司每月为他缴纳四金。
   
    去年12月5日,顾先生收到一份公司与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被终止合约的,还有几个连续工龄超过10年的老员工。顾先生认为公司这样做,是为了规避和老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因劳动仲裁未成,顾先生将公司告上法院。顾先生称,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自己解约,他的合约实际延续到今年1月5日。而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作为已满10年连续工龄的老员工,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要求判决公司和自己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公司  劳动关系并不存在
   
    被告方公司的代理律师却认为,顾先生自1996年8月去承包经营一家餐厅后,就不在公司上班了,也不存在与公司有管理关系。公司只是替顾先生代缴了四金。
   
    而记者在顾先生提交法院的“民事诉状”上看到的几组数据显示,从1997年7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顾先生和公司签订过5份劳动合同。公司对此事实的解释是,签署这些劳动合同是办理社会保险的需要。与顾先生的劳动关系早在顾承包餐厅之初就不复存在了。所以,公司在2007年12月5日通知顾先生解约,按照提前30日通知的规定,从今年1月5日起,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与顾先生的合约。
   
专家  新旧法有个“时间差”
   
    对这起劳动合同争议案,有关专家的看法是案件审理的难点和焦点在于:新旧法有个“时间差”。
   
    专家分析说,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0条的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在本案中,公司去年12月5日通知顾先生解约时,《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实施。
   
    由此,“新旧两法”发生了“冲突”。根据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顾先生与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达到了10年,那他就有单方面的签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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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石一粒 at 2008-4-15 10:40:34
“新旧两法”发生了“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