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体局文件节选:对于第一学历为师范类幼教专业毕业、干部身份、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教师,一律返回所在乡镇(街道)公办幼教岗位,所在学校负责填写《教师流动意向表》;无公办幼儿园的则填写《上虞市教职工调动申请表》(附件三)由教体局统一调剂。
几点探讨:
1、 根据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的意见,这些老师都与所在学校签订了三年聘任合同。其他几种情况可以理解为单位解散或双方自愿而解除合同,惟独这种情况违背教师意愿,以行政命令方式解除合同,是否违反合同法?
2、 关键不在学历,在于是否合适。这些老师在小学教了这么多年,早已适应小学教学,成为合格甚至优秀的小学教师,以前的专业早已忘光,从事幼儿教育未必合格,让这些合格甚至优秀的小学教师强行成为不一定合格的幼儿教师,对教育事业是否值得?
3、 把这些老师赶到幼儿园,空出位置让别人来占,是否有违社会公平?如果初始学历不对口是个理由,那些非师范类的怎么解释?如果教育事业需要是个理由,那么这些人两次身份转变都是同一理由是否是对个体生命价值和尊严的蔑视?
4、 文件中用了“返回”一词,是否表示那些一毕业就服从需要被迫放弃原有专业从事小学教育的老师与此事无关?没去过哪来返回?还是用词不严谨?
以上几点大家可以理性探讨,不要攻击,不要过激?推动教育系统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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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委员长清廉 于 2008-7-7 11:25 编辑 ]
2、 关键不在学历,在于是否合适。这些老师在小学教了这么多年,早已适应小学教学,成为合格甚至优秀的小学教师,以前的专业早已忘光,从事幼儿教育未必合格,让这些合格甚至优秀的小学教师强行成为不一定合格的幼儿教师,对教育事业是否值得?
在小学的幼儿园教师一一定就优秀,回去一定就不优秀,这么说说明你不成熟.
3、 把这些老师赶到幼儿园,空出位置让别人来占,是否有违社会公平?如果初始学历不对口是个理由,那些非师范类的怎么解释?如果教育事业需要是个理由,那么这些人两次身份转变都是同一理由是否是对个体生命价值和尊严的蔑视?
小学教师现在每年都在分流,,,人已经多了,,,这样的位置不是空出来给别人,而是给该给的人.即使给了每年招考的,人家也比你们学历高,学的多,,,再说难听点,,,人家大学4年混到小学来,已经不容易了.
你真的要追究,,,只能怪我们国家人多了,,,
至于有没有违法,毁合同,建议你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