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烈士(周剑平)

厉永 发表于: 2008-7-02 22:30 来源: 0575社区-上虞论坛

昨天看上虞新闻,说周剑平是被疯子误杀,还说他是保安,不想给他评烈士。
我想问问写新闻的人,你们写这些字的时候到底有没有凭自己的良心说话。
你们有没有来他家看过???有没没有采访过他的亲人和朋友对他这个人的评价
???这么负责的一个人就这样不明不白的走了,难道连烈士都不能评吗???
他的家人,他的妻子,女儿。谁来照顾???人都走了,你们这样报虚假的新闻
,以后谁还会相信你们,你们的良心呢???大家说说。这样的人可不可以评烈士。
昨天说是不幸身亡,今天就说英勇牺牲。你当我们都是傻子吗?就这样糊弄吧!!!!
!!!!!!!!

最新回复

云之涯 at 2008-7-02 22:43:24
烈士的认定的标准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第四条 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
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
前款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为民政部。
第六条 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杜大少爷 at 2008-7-02 22:49:46
兄弟在我们心目中已经是烈士了,一路走好
厉永 at 2008-7-02 22:49:49
烈士的标准还不是领导一句话啊。现在的社会,
杜大少爷 at 2008-7-02 22:49:59
兄弟在我们心目中已经是烈士了,一路走好
二驱 at 2008-7-03 08:12:18
报上去的好像是一级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