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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订师德规范引发热议 以命换命是否可取

宁夏818 发表于: 2008-6-27 12:01 来源: 0575社区-上虞论坛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在第三条“热爱学生”中规定教师要“保护学生安全”,到不少教师的反感和反对。有的教师认为,有关部门在修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同时,也应该修订和完善有关教师权利的规定,对教师不仅在道德责任上有“规范”和要求,而且在权利上也要有明确的保障。

最新回复

燕山客 at 2008-6-27 12:15:10
我觉得”保护”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就是“以命换命”
寒江 at 2008-6-27 12:15:48
呵呵,反正定这规定的都是领导,反正发生事情的时候,是要让领导先走的
燕山客 at 2008-6-27 12:23:10
领导当然不用守教师道德规范的。
问题是教师如何做到既不落得范跑跑的下场,又得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继续革命.
米雨 at 2008-6-27 13:21:32
哪个不是东西的领导出的主意?老师的压力还小吗?现在正常的教育下学生出走还要找老师和学校的麻烦.再下去教育越来越希望了.我看了范跑跑的全文和他老婆的文章,他的观点不一定没道理,这是有思想的一个人,只是与社会不相容.他最大的错误是跑了当有趣,挑战公共的情感.结果是自找的,但我也讨厌有些伪道士!!!
长青树 at 2008-6-27 18:44:36
老师是个良心活,我相信在灾难面前大多数老师都会毫不犹豫的去保护自己的学生的。但是我坚决反对用一个条文去规定老师应该怎么做,这等于剥夺了教师的权益,教师也是人,任何人之间是平等的,老师的生命也是需要保护的,教师的权益谁来维护?道德包括师德是靠社会约定俗成的,而不是这样强制规定的。关键的时候这个规定只会为某些人所利用来把教师做为替罪羔羊。

[ 本帖最后由 长青树 于 2008-6-27 18:48 编辑 ]
大白鲨 at 2008-6-27 20:33:12
商场内营业员有无保护顾客生命的义务?比如学校消除安全隐患等是必须做到的.但是如地震水灾等非人力所能抵御灾害发生时.教师没有保护学生生命的义务(交了钱的保险公司都有免责条款),同时教师也是没有保护学生的能力的.当然保护妇女儿童是全人类的美德.比如汶川地震中保护学生生命做出努力乃至牺牲的教师是伟大的.他们的伟大首先在与他们是伟大的人.而不简单是一个伟大的教师.
舜江浮萍 at 2008-6-28 15:50:55
商场内营业员有无保护顾客生命的义务?比如学校消除安全隐患等是必须做到的.但是如地震水灾等非人力所能抵御灾害发生时.教师没有保护学生生命的义务(交了钱的保险公司都有免责条款),同时教师也是没有保护学生的能力的.当然保护妇女儿童是全人类的美德.比如汶川地震中保护学生生命做出努力乃至牺牲的教师是伟大的.他们的伟大首先在与他们是伟大的人.而不简单是一个伟大的教师.
楼上的英明,坚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