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转帖]卖房后户口逾期未迁走,赔偿违约金一万元

顽石一粒 发表于: 2008-4-11 09:41 来源: 上虞论坛-0575社区

卖房后户口逾期未迁走

被告酌情赔偿违约金一万元
日期:2008-04-10 作者:江跃中;薄宣 来源:新民晚报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薄宣)房屋买卖完成后,户口未能及时迁走就要赔10万元吗?宝山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由卖房者酌情赔偿买房者1万元。
    
    2007年3月,吴小姐要到苏州工作,便把上海的房子卖给了龚先生。合同中“补充条款”第1条约定,吴小姐必须于交易完成后20天内,迁出该套房内的全部户口;如因户口逾期迁出造成对方损失,须赔偿10万元,并迁出户口。此后,双方按约履行,并于3月29日办理了过户手续。
    
    但直到年底,房屋内吴小姐父女俩的户口始终未迁出,龚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小姐将户口迁出,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审理中,吴小姐喊冤,说她在苏州市购房后,当地公安部门出了新规定,在苏州市购房需满3年才准许迁入户口,所以现在无法将户口迁走,自己并非故意不迁,并保证满3年后,立即将户口迁往苏州。另外她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
    
    法院认为,被告卖房后至今未将户口迁走,已构成违约,苏州户籍政策的改变并不能成为被告违约的理由。户籍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被告户口留滞的事实会对原告占有的房屋造成一定的影响,且该影响仍将继续存在,故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但考虑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

最新回复

顽石一粒 at 2008-4-12 20:07:05
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