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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离婚双方误找同一家律师事务所
顽石一粒 发表于: 2008-4-11 09:46
来源: 0575社区-上虞论坛
离婚双方误找同一家律师经法院释明,一方当事人解除代理合同 日期:2008-04-10 作者:宋琳 来源:新民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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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特约通讯员 宋琳)张国庆(化名)和沈丽英(化名)为离婚闹上法庭,谁知到了法院却发现双方的代理人来自同一家法律服务所。日前,经杨浦区法院法官释明,沈丽英解除了与这家法律服务所的诉讼代理合同,另行委托律师。 今年3月11日,沈丽英接到一份法院送来的起诉状,丈夫张国庆要求和她离婚。考虑到自己同意离婚及诉讼涉及财产分割,沈丽英特地到位于杨浦区五角场的一家法律服务所咨询,并花了2000元聘请一名法律工作者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3月17日,沈丽英根据传票上的要求来到法庭。当她和代理人将委托书交给法庭时,法官经过核对,发现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来自同一家法律服务所,而根据有关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法官随即将这一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要求他们慎重考虑。 几天前,杨浦区法院收到了沈丽英提交的书面材料,她已经终止与原法律服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服务所也已将代理费退还;她已从其他法律服务所另外聘请了律师代理诉讼。 法官释法 就同一项法律事务,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法律上称为“双方代理”。为了避免“双方代理”产生利益冲突,从而损害被代理的当事人利益,法律对此作了严格的限定。我国的《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除了偏远地区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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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
这种事情,真是少见!
这种事情,若是放到以前,肯定会有很多人说"看,上帝都不想让他们分开呢!"
愿分开的这两位,以后都能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