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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五大亮点解读

information 发表于: 2008-4-30 11:57 来源: 上虞论坛-0575社区

免收仲裁费用 提高审理效率
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五大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昨天,绍兴市总工会法工部部长樊建国解读了该法的五大亮点。

    申请仲裁不用缴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将不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一规定直接减少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经济负担,一方面对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形成压力,迫使他们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起到减少劳动者维权成本的作用,是立法引导作用的重要表现。”樊建国说。

    申请时效大大延长
    根据《劳动法》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限为六十日。而在实践当中,劳动者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败诉的较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超过了仲裁申请的六十日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须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审理期限大大缩短
    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如案件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为提高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时间成本。”樊建国说。

    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与原来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相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对某些情况下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法定案件,除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裁终局”的案件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纳入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劳动争议的处理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本条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行政法规的情况下,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原则上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最新回复

飞渺 at 2008-5-05 15:47:18
这个还真没看过,新的法规要去学习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