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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继承

ff447063747 发表于: 2008-7-29 14:17 来源: 0575社区-上虞论坛

我想咨询一下,
1.前夫婚前的房子,结婚以后拆迁了,然后还原的时候我们共同交了一部分钱才拿到新房子,与前夫育有一女;后来与男方离婚,前夫再婚并与现在的妻子也生有一女.现在男方死亡,请问这房产如何划分呢?
2.男方死亡后,在单位交纳的公积金,储养,基养这几项财产如何划分呢?
恳请各位给予回答,谢谢!

最新回复

yiji2771552 at 2008-7-30 09:22:24
LZ,我认为:首先拆迁前的房子为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新房子是基于老房子拆迁后的补偿房子,你只有在你提供资金的范围内提出要求,但是如果你没有证据,那就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你先在已经和男方离婚,所以对于离婚后,前夫在单位交纳的公积金,储养,基养你是没有继承权的。
用心等待 at 2008-8-11 16:43:20
1、你与前夫已经离婚,从法律角度讲,二人之间就没有婚姻关系了,也不存在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了。所以你对前夫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至于你所说的房子问题,不管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已不存在婚姻关系,并且离婚时没有解决,视为你放弃了对房子权利的主张。
2、你的女儿,当然也是其前夫的女儿。女儿对于父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不管现在是由谁抚养。你所说的几项遗产,首先必须明确是你夫享有排他的权利,才能谈到继承的问题。一是那套房子,应该视为你夫个人的财产,因为是在他与后来的妻子结婚前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你说的公积金等。这些遗产应由所有继承人共同分配。这里已知的有三个人,即后来的妻子、与前妻婚生的女儿、与后妻婚生的女儿。如果他父母尚在,也有继承权。如果已经死亡,继承权人就是上面所说的三个人。所有的遗产由三人平均分配。也就是说,你的女儿应该享有其父亲遗产的三分之一,包括房子及其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