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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赡养问题请教大家

大地3073 发表于: 2008-8-01 19:32 来源: 0575社区-上虞论坛

有一对老夫妻,都已经超过60岁,男方无任何经济收入,女方有社会养老金。现女方提出经济上、生活上各自独立,包括吃、穿等方面(他们基本上不在一起吃的),这样,对于无劳动能力的男方失去了生活依靠。我想问一下在法律上这样是否合理。假如男方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会如何处理,他们现住一套老房,老房产权是男方母亲的,还健在,现有男方姐妹轮流赡养。他们有一女儿,关于赡养又有什么法律上的规定。请本版版主、李律师、顽石、六尘等法律人士解答,不胜感激。

最新回复

yiji2771552 at 2008-8-02 10:09:34
LZ你好:
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拿来分割的。如果离婚的话应该一次性支付。
具体的分割方式法律上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三)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经济补偿金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属相同性质,因此,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的我的意思是,必须包含这三点:
  1、如果是领取养老保险金时离婚的(老年人,都60岁了),历年来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是共同财产
  2、如果养老保险金提前支取或者一次性支付的,这时候提出离婚的,当然也是共同财产
  3、如果养老保险金已经可以领取但一直没去实际领取,应该发放的这部分,也是共同财产

对于离婚,在本案中由于房子的产权的男方父母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但
可以对下列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关于赡养问题: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失去劳动能力的父母是具有赡养义务的。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为法定义务,是不能免除的,且每个人的义务内容同等,但是在履行上要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综合认定。
用心等待 at 2008-8-04 08:03:1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个解释是非常清楚的,养老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的关键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就是说,在离婚前领取的或应当在离婚前领取的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以后发生并领取的养老金则属于个人财产。

[ 本帖最后由 用心等待 于 2008-8-4 08:04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