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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司机不在现场不是拒赔理由
顽石一粒 发表于: 2008-4-02 08:46
来源: 0575社区-上虞论坛
司机不在现场不是拒赔理由法院认为车辆损失实际存在,保险公司赔付18万余元 日期:2008-03-31 作者:江跃中;富心振 来源:新民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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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发生事故时,司机不在现场,是投保人隐瞒事实,属欺诈行为而拒绝理赔,被投保车主告上法庭。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即使事发时司机不在现场,但车辆损失实际存在,故上海某保险公司应赔付车主顾先生事故理赔款18.415万元。 拒赔 2006年6月22日,顾先生投保于上海某保险公司的一辆轿车在南汇区南六公路周祝公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货运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同年8月1日,保险公司作出机动车辆核损单,确定顾先生车辆损失为18.2万元。不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顾先生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解,顾先生赔偿对方车辆损失1000元,承担自车修理费18.2万元、施救费、吊车费1150元。事后,顾先生即向保险公司递交事故材料要求赔付,被保险公司拒赔。故顾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8.415万元。 辩称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顾先生隐瞒事实,称根据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现场图反映,顾先生的司机未在现场图上签字,说明该司机当时未在场,而在之后至交警部门作陈述笔录的该司机所述内容与事故现场不符,该司机向保险公司陈述时称其在事发后离开现场去医院治疗,但经保险公司向附近几家医院了解,并无该司机就诊治疗记录,说明此人不是事发时的司机。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败诉 法院认为,顾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有效。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现场图、事故认定书来看,事发后事故车辆均在事故现场,且交警部门也已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和确认事发时司机的身份,说明本案事故造成的车损确实存在。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交警部门所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对司机身份的确认。即使如保险公司所称事发时,事故司机不在现场,并不直接导致此后果发生;而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了评估,说明事故实际发生并产生了财产损失。据此,保险公司应对该车辆损失按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本报记者 江跃中 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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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证明现场事实的客观性,只有全面搜集和提供证据,让证据说话,因而有效的证据就是定案的依据,办案时,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