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我向甲方购买了一套40平方的安置房,安置公证书(新面积)原件我持有,安置协议(老面积)甲方持有,购房合同各持一份。
2008年6月28日安置所登报开始交房并结算帐户,但甲方本人一直联系不上,后来通过他的亲戚联系上,但甲方称安置协议遗失了。
现在面临的处境是:1.安置协议(老面积)遗失,如果补办需要本人办理登报声明等相关手续
2.甲方不可能回来办理(个人原因)
3.安置所必须见到两份协议原件,才能交房
我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尽快将甲方的产权过户到我的名下,请各位律师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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