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的一个员工在二月的时候在车间里摔了一跤的工伤事件,当时我就报工伤鉴定而且已经完毕认定为工伤了的.但到现在就因为还没看好,所以一直拖着没报.
摔跤之后至今,她曾去医院开了三张证明单过来,写着开证明的那个医院的医生建议她休息二周二周二周.累计起来共计六周
到现在也没全休完.
今天她提出来向公司请假三个月,原因是上次工作引起受伤的事件,那个该休息的假还没休息,所以她要求补休。说明一点的是:她的合同也是三个月后到期。
昨天我也去劳动局咨询了,那边工作人员告诉我说:医生建议她休息她没休最后要求来补休这是不可能的,而且建议她休息而没休息却造成伤部更为严重时,和公司无任何关系.企业不承担法律后果.
所以现在我想问问:
1、她提出三个月假期,那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是不可能批的,考虑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需要支付其多少补偿金呢?她是去年八月进本公司的.
2、如果批了她的假,那这三个月的工资如何发放?
3、如果三个月后还不能上班,怎么处理法?
急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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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为工作每满一月补偿一个月工资;
这里是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吧?
那根据这种情况企业可以不同意她的假期吗?
需要做什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