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旅游公约(必看)
winmy 发表于: 2008-5-18 16:43 来源: 上虞论坛-0575社区
前言
“户外旅游”是一个进行户外活动信息交流的网站,提倡自助户外活动的宗旨,为喜爱户外活动的朋友提供交流、了解和参与的机会及空间。我们提倡亲近自然、享受生命,不从事违反自然与生命规律的户外活动,不盲目追求挑战自我、挑战自然的活动。尊重生命,珍爱生命,这也是自然最崇高的法则。因为户外活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所以为了使“户外旅游”版块能够正常平稳地运行下去,不断地为大家提供交流空间和信息,为了不使户外活动中的危险因素影响“户外旅游”版块的运行,特制订如下公约。
朋友们,欢迎你参加“户外旅游”版块的网友发起的自助户外活动,鉴于户外活动难免会存在不可预知的危险性,为自己、为他人,请你务必在报名参加活动前先仔细阅读《户外旅游公约》。当你参加活动时,表明你已同意并遵守下述公约。这不是简单的单方格式合同,而是对“户外旅游”网友们进行户外活动的现实情况的描述。
第一款 活动原则
第一条: “户外旅游”的网友所发起的户外活动,具有以下特性:“户外旅游”不是俱乐部,不是旅行社,不赢利,不搞会员制,不搞野外生存,不提供野外活动商业服务。尤其是最后一点,要搞清楚,姑娘、小伙子们,记住了你是成年人,你应该努力使自己在活动中的行为达到自助。还是那句话,你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条: 活动参加者要自备野外活动所需装备,如登山包、睡袋、防潮垫、帐篷、炉具、防寒衣物、照明工具等。
第三条: 活动费用AA制,公共费用一律平摊,活动中的收支明细应公开、透明,活动参与者需互相友好监督。
第四条: 活动无固定发起者,凡有责任心、有能力、有兴趣者均可发起。
第五条: 活动计划的发布、报名、确认均应公开进行,参加者需自行留意。
第六条: 活动的发起者和参加者本着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
第七条: 从事户外商业活动的人不得担任本论坛斑竹。
第八条: 我们提醒你,因为户外活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在参加时请注意安全,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和义务有充分考虑。
第二款 发起活动原则
第一条:“户外旅游”网友发起的活动计划和户外活动属个人行为,与网站的运行无关,“户外旅游”版块起着信息交流的作用。
第二条: 发起者本人应身体健康,有一定户外活动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
第三条: 活动前,活动发起者应制订活动计划,予以公布,采取公开报名的原则。
第四条: 活动发起者所制订的活动计划应尽量包括以下内容:活动概述、行程安排、所需装备、费用预算、注意事项、报名方法、责任声明等。
第五条: 活动中,发起者负责组织、协调、带队、联络等工作。
第六条: 发起者所承担的组织带队工作,完全是自愿和义务的,不从参加者那里收取任何组织费、劳务费以及各种名目的费用,但也不是给参加队员提供野外活动商业服务的。
第七条: 发起者要结合活动强度、危险程度等实际情况,根据报名人员的体力、装备、经验、意志力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虑,不适合者予以劝退。领队具有选择队员的权利。
第八条: 活动中发起者有义务对全队活动进行组织协调,但活动性质属于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原则上发起者不会对任何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这点大家都应该保持清醒地认识和共识。
第三款 参加活动原则
第一条: 活动参加者应本着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
第二条: 参加者本人应身体健康,有团队精神及顽强的意志力。
第三条: 参加者应自备野外活动所需的基本装备,符合活动发起者的装备要求,如自备登山包、睡袋、防潮垫、防寒衣物、照明工具等。
第四条: 活动中的全部费用实行AA制原则,参加者需承担各自的活动费用,所有公共费用一律平摊。半途加入或退出者也需自觉承担相应部份的费用。
第五条: 活动参加者应尊重发起者的组织、安排,遇着困难或意见不统一可与发起者商量,但没人强迫你服从。
第六条: 参加者应协助发起者做好公共工作,互相协助,注意安全,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遵守时间,不迟到。如果由于个人原因迟到,只好自己解决交通问题或表明你放弃参加活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承担侵权赔偿应满足法定的要件有:损害事实的出现;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存有过错。以登山为例,网友在登山过程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潜在的人身危险有正常的判断和预见;活动发起者对登山队成员的攀登活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监护责任。某位网友在活动过程中,遇客观环境等不可抗力或自己的大意导致意外伤害的发生,活动发起者没有主观过错,以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活动发起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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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事项
虽然远足并不需要特别的技巧, 但如果有适当的训练和准备将有助应付大自然多端的变化,以及减少意外发生的机会。
本文所提供的安全指引和紧急事故应变措施可帮助远足者减少意外的发生, 促进远 足安全。
请谨记,本文只供参考。于计划行程时,应同时参考最新版的地图及阅读其它有关远 足安全的资料。如有任何意外发生,应尽快求助。
二、 领队篇
出行前,领队需对每条线路计划有详细的行程安排,并指定中途意外后的下撤线路,
交通指南。
如线路难度高、参加人数多,10名队员以上,俱乐部增加一个副领队。
对于俱乐部的常规路线,沿途设置统一标记物。
控制队伍行进速度,保持节奏,以免首尾脱节,首尾通过对讲机保持联系。
密切留意队员的体力情况,发觉有状态不佳者时,应派专人予以照顾,确保无人离群 。
留意周围环境变化,事先收听电台天气和新闻报告,以便尽早采取应变措施。
如遇天气变坏,应审慎考虑缩短或取消所计划的行程。
如遇紧急事故或天气突变而未能依时回程,应设法通知参加者的家人或由联络人代转 。
切勿随意更改既定路线或尝试行走杂草丛生的捷径,领队不得随意冒险。
对于队员的个人冒险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劝阻不听着,劝其离队,并取消起参加活动资格。
三、 队员篇
出发前
远足前一晚必须充分休息,出发前吃一顿丰富而有营养的饱餐,以便有充足体力持久 步行,减少意外受伤。
途中
尊重领队的经验,依从其决定和指示。
切勿逞强好胜,远足者必须清楚本身的体力和健康状况,量力而为。
活动中避免单独行动,坚决反对个人的冒险行为,因为这是对其他队友的不负责任。
切勿采摘野生果实食用或饮用不确定的水源(紧急情况下除外)。
切勿离开现成的山路而随意步入草丛或树林。
切勿在非指定地点生火或煮食,此举极易引起山火,亦属违法行为。
避免站立崖边或攀爬石头拍照或观景。
避免行走在湿滑石面,泥路或布满沙粒的劣地上。
四、 装备篇
穿着有护踝及鞋底有凹凸纹的防滑的登山远足鞋。
有可能的情况下,携带登山手杖。
穿着适合远足用的衣服和鞋袜,避免短衣短裤。戴好帽子,夏天遮阳,冬天保暖。
手机可说是最为快捷的求助工具,但应注意其服务覆盖范围,在某些山岭间特别是山 谷内,往往没有信号。此外,也要注意节省手机的电源。
随身物品:例地图、指南针、水、食物、头灯(手电筒)、备用电池、雨具、收音机 、急救药箱、哨子、手机、记事簿和笔等。
五、 意外事件的处理
①山火 ②斜滑的山径 ③山洪暴发 ④山体塌方 ⑤雷击 ⑥迷路 ⑦中暑 ⑧暴寒 ⑨蛇咬 ⑩蜂螫 ⑾危险植物
◎安全指引 ◇应变措施
(一)山火
在干燥的天气,山火于较斜的草坡上顺风向上蔓延速度极快,远足者绝不可轻视山火的 威力。
◎ 为己为人和保护大自然的生物及美景,任何时间都应小心火种。
◎ 切勿在非指定的烧烤地点或露营地点生营火煮食;吸烟人士应避免吸烟;烟蒂和火柴 必须完全弄熄才可抛弃于垃圾箱内或带走。
◎ 由于山火于日间比较难于看见,应随时留意飞灰和火烟味。如发现山火,尽速远离火 场。
◎ 紧记山火蔓延速度极难估计,如发现前路山下远处有山火,也不应冒险尝试继续行程 ,以免为山火所困。
◇ 遇到山火时应保持镇静,切勿惊慌。
◇ 切勿随便试图扑灭山火,除非
a.山火的范围很小。
b.你确实处于安全的地方。
c.你有可逃生的路径。
◇ 估计以下情况,以便迅速离开火场。
a.山火的蔓延方向,避免跟山火蔓延的同一方向走避。
b.附近小径的斜度,选较易逃走的小径。
c.附近植物的高度及密度,选择少植物的地方。
◇ 沿现有的小径逃生会比较少障碍,且走得更快。
◇ 若山火迫在眉睫又无路可逃,则应以衣物包掩外露皮肤逃进已焚烧过的地方,这样可 减轻身体受伤的机会。如情况许可,切勿往山上走,因会消耗体力。
◇ 切勿走进矮小密林及草丛,山火在这些地方可能会蔓延得很快而且热力也较高。
(二)斜滑的山径
比如湿滑的石面、泥路或布满沙粒的干爽劣地,容易在下坡时滑倒受伤。
◎ 在滑倒受伤时,检查有没有扭伤、擦伤或其它伤势。需要时、立即进行急救。
◎ 有时骨折并不容易由表面察觉,若发现伤处红肿或痛楚,不继续行走。
◎ 若伤者可以继续行走,用手杖帮助或队友扶持,不可以强行独自行走,以免加重伤势 。
◎ 在扭伤或行动困难时,利用手机或派人求救,并将伤者移至阴凉而平坦的干爽地面上 ,用衣物覆盖保温,等待救援人员到达。
(三)山洪暴发
一般远足者不应低估山洪暴发的威力和速度。小溪的流水往往由于上游降下大雨,雨水 会集涌而下,于数分钟内演变为巨大山洪,如游人适在溪中,极易为洪水冲走,引致伤 亡。
◎ 除非是有准备的溯溪活动,否则不要沿溪涧河道远足。
◎ 夏天雨季,或暴雨后切勿涉足溪涧。
◎ 不要逗留在河道休息,尤其在下游。
◎ 开始下雨时应迅速离开河道,往两岸高地走。
◎ 切勿尝试越过已被河水盖过的桥梁,应迅速离开河道。
◇ 发现流水湍急,混浊及夹杂沙泥时,是山洪暴发之先兆,应迅速远离河道。
◇ 如果不幸掉进湍急的河水里,应抱或抓紧岸边的石块,树干或藤蔓,设法爬回岸边或 等候同伴救援。
(四)山体塌方
暴雨时或经连日豪雨,天然或人工斜坡经渗进大量雨水后,极易引致山泥倾泻,引发山 体塌方。
◎ 斜坡底部或疏水孔有大量泥水透出时,显示斜坡内的水份已饱和,斜坡之中段或顶部 有裂纹或有新形成的梯级状,露出新鲜的泥土,都是山泥倾泻的先兆,应尽快远离这些 斜坡。
◎ 如遇山泥倾泻阻路切勿尝试踏上浮泥前进,应立刻后退,另寻安全小径继续行程或中 止行程。
◇ 如队友被山泥掩没,切勿随便尝试自行拯救,避免更多人遇到伤亡,应立刻通知有关部门准备适当工具进行救援。
(五)雷击
雷电通常会击中最高的物体尖端,然后沿着电阻最小的路线传到地上。远足者如遭电击 ,大多会因而肌肉痉挛,烧伤,窒息或心脏停止跳动。
◎ 留心电台或电视的天气报告。避免在天气不稳定时进行远足,雷暴警告生效时更不宜 出门。
◎ 在户外,应穿着胶底鞋。
◎ 切勿接触水质或潮湿的物体。
◇ 切勿站立于山顶上或接近导电性高的物体。树木或桅杆容易被闪电击中,应尽量远离 。
◇ 闪电击中物体之后,电流会经地面传开,因此不要躺在地上,潮湿地面尤其危险。应 该蹲着并尽量减少与地面接触的面积。
◇ 远离铁栏或其它金属物体,身上的金属物品例如首饰等亦应暂时除去。
◇ 在可能情况下,躲入建筑物内。
◇ 切勿游泳或从事其它水上运动。离开水面及找寻地方躲避。
◇ 避免使用带有插头的电器。
◇ 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或其它类似金属装置。
◇ 切勿处理以开口容器盛载的易燃物品。
◇ 应提防强劲阵风吹袭。
(六)迷路
于天气不佳或准备不足的情况下,最容易引致迷途。选用有明确路标的山径及于出发前详细计划行程,都可以减少意外的发生。
◎ 选用有明确路标的山径及于出发前小心计划行程。
◎ 远足人士应留意当天的天气报告,避免在天气情况不佳时进行远足。
◎ 紧记带备必需物品,例如地图、指南针、水、食物、头灯(手电筒)、雨具、收音机 、急救药箱、 哨子、手机、记事簿和笔等。
◇ 应利用指南针及地图设法找出所处位置。
◇ 设法记忆曾经走过的途径,并经原路折回起点。若不能依原路折回起点,应留在原地等候救援。
◇ 切勿再往前进,以免消耗体力及增加救援的困难。
◇ 若决定继续前进,寻路时应在每一路口留下标记。
◇ 如未能辨认位置,应往高地走,居高临下较易辨认方向,亦容易被救援人员发现。切 忌走向山涧深谷,身处深谷不易辨认方向,向下走时虽容易,但下山危险性高,要再折 回高地时也困难,以致消耗大量体力。
◇ 如果天气寒冷而御寒装备不足、雷雨时或遇到山火,可暂离高地待情况好转时,再到 较高位置等候救援。
◇ 发出「国际山难求救讯号」
(七)中暑
当环境温度高,而人体无法籍出汗调节体温时,便会中暑。患者感感到热、晕眩、不安 宁、甚至不醒人事。体温可能升上40oC 以上。皮肤干燥而泛红,呼吸和脉搏加速,,严 重者会休克,应尽快降低患者的体温及寻求医疗援助。
过热亦可能引致热衰竭,通常是在炎热潮湿的气候中运动,尤其未能补充水所流失的水 份和盐份时发生。患者体力衰竭、头痛、晕眩及恶心及可能肌肉抽筋,其面色苍白,皮 肤湿冷,呼吸和脉抟快而浅弱,体温可能正常或下降。
◎ 行程中有适当的休息,不应过度疲劳,以免消耗体力。
◎ 避免长时间受到太阳直接照射。
◎ 要多喝水。
◇ 让患者躺在阴凉处,脱掉衣物,双足翘起,若患者是清醒,便给其摄取流质饮品,不 要让人群阻碍空气流通。
◇ 如有必要可加用浸水、敷湿衣及吹风等能迅速降低体温的方法,直至症状消失为止。
◇ 继续补充水份及马上求救以便及早治理。
◇ 如果患者大量流汗、抽筋,可在水中加盐,每半公升水加半茶匙盐。
(八)暴寒
身处寒冷的地方又没有足够的衣服,致体温下降,久了甚至会致命,称为体温过低(失 温)。 即使在夏天,因突然而来的寒雨或暴雨,致气温急降,也容易引致暴寒。
暴寒的征象:疲倦、无精打采、皮肤冰冷、步履不稳、发抖、肌肉痉孪、口齿不清、产 生幻觉等。
◎ 远足前一晚必须充份休息。
◎ 如身体不适,就不应勉强参加活动。
◎ 出发前吃一顿丰富有营养的饱餐,途中可吃高热量食物,如朱古力。
◎ 带上备用保暖用的发热袋、睡袋或御寒衣服。
◎ 带上备用一套干衣服,以备更换。
◎ 除非拉练之类的活动,否则勿带过重的物品,以免消耗体力。
◎ 行程中有适当的休息,不应过劳,以免消耗体力。
◇ 找地方躲避风雨。
◇ 迅速更换湿衣服。
◇ 用衣服或发热袋、睡袋把头、脸、颈和身体包裹以保暖。
◇ 以热饮及高热量食物,保持体温。
(九)蛇咬
差不多所有的蛇都非常怕人,除非它们认为受到威胁,否则一般不会主动攻击人类,只 要给予机会,它们多数会逃走。
◎ 远足者应穿着长裤和有高帮的鞋。
◎ 沿有现成的小径行走,切勿自行闯路,走草丛和杂树林。
◇ 遇蛇时,保持镇定不动,让受惊的蛇尽快逃走。蛇的视力很好,受到快速动作刺激时 ,多数立刻反击。
◇ 如被蛇咬后,应注意的事为:
a. 除非专业人士,否则不要割开伤口的皮肤吸吮或洗涤。让伤者躺下,停止伤处活动,但不要抬高伤处。不可喝酒,亦不应作不必要的活动。如果带有蛇药,应尽快内外服用 。
b. 在可能情况下,用绷带缚扎伤口以上的部位。如伤口在手脚,可用宽阔的绷带包裹伤 口以上的部位。
c.应安慰伤者。
d.尽快到医院求治。如有可能的话,辨别毒蛇的种类,颜色和斑纹,如咬人的蛇已被捕 捉,应一并送往医院,以便医护人员辨认,使用适合的血清。
(十)蜂螫
在山野地方,经常会发现蜜蜂、大黄蜂或马蜂的出没,小心避免误触蜂巢,引致蜂群的 攻击,而受螫伤。
◎ 使用现成的小径,切勿自行闯路,避免走蕨丛,那里通常是昆虫和黄蜂聚居的地 方。
◎ 不要打扰蜂窝,切勿以树枝等拍打路边树丛。
◎ 在身体和衣服上喷涂防蚊油。
◎ 避免使用芬芳味的化妆品,因为可能吸引蜜蜂。
◇ 若遇蜂巢挡路,可绕路前进。
◇ 若遇一、两只黄蜂在头上盘旋,可以不加理会,照常前进。
◇ 如有螫针,可用钳子拔除,但不要挤压毒囊,以免剩余的毒素进入皮肤。
◇ 若遇群蜂追袭,可坐下不动,用外衣盖头、颈,以作保护,卷曲卧在地上,待蜂 群散开后,才慢慢撤离。
◇ 严重螫伤应尽快求医。
◇ 可以冷水湿透毛巾,轻敷在伤处,减轻肿痛。
(十一)危险植物
山野间常见有些植物会对远足者构成危险。例如:
a, 漆树-令皮肤过敏
b, 两面针-剌伤手脚
c, 野菇/野果-有毒,进食会致命
◎ 避免走入生长茂密的丛林中。
◎ 远足时应带上手套。
◎ 必要穿过丛林时,用手巾或衣物包裹头面,或外露的皮肤。
◎ 切勿用手接触漆树。
◎ 用手抓植物时,留意是否有针刺。
◎ 不可随便采摘野菇/野果食用。
◇ 接触漆树,引起皮肤敏感时,应立刻求医诊治。
◇ 误食野菇/野果中毒,应立即求医诊治。
六、 野外求救与营救
遇有山友或任何人士在山野严重受伤时,应立即进行救援。
发出国际山难求救讯号(见附录),直至有救援人员到达为止。
在可能情况下,应安排一名伙伴陪伴及照料伤者,另外两人结伴往求救。
为免延误救援工作,前往求救之人员应将意外之详情、地点及伤者之状况用纸笔记录 , 如有可能,记下地图坐标,减低求救者因紧张、迷途受困,或口头传讯含糊不清致求 救讯息不能准确地传达。
如于登山遇有意外而需救援,求救时要尽量提供下列数据:
a.意外性质/肇事原因。
b.肇事时间/地点。
c.位置/方格坐标/最近之标距柱号码。
d.附近地形或特别参照物。
e.伤者数据,包括姓名、年龄、性别、电话、地址。
f.伤势。
g.已施行之急救。
h.天气情况。
i.同行者情况/动向。
j.其它事项。
附:国际山难求救讯号
在一分钟内,连续发出6次长讯号,停顿一分钟后,重复同样讯号,不要中断直至 有救援人员到达为止。(即使已被救援人员从远处发现,也要继续发出讯号,使救援人 员知道求救者之正确位置。)
发出讯号的方法:
a.吹哨子。
b.用镜或金属片发出。
c.夜间用电筒发出闪光。
d.挥动颜色鲜艳明亮的衣物。
SOS求救讯号
在可能情况下,在平坦的空地上用石块或树枝堆砌SOS大字母。(每个字母最少6米× 6米)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旅游局
【颁布日期】 19940122
【实施日期】 199403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旅游安全
【文号】
【名称】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题注】 (1994年1月22日 国家旅游局颁布)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章名】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条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定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四)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许、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八)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七)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十)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十一)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十三)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章名】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七条 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条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援,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章名】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三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四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三)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漂流旅游的管理,保障漂流旅游者的安全,促进漂流旅游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漂流旅游是指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旅游者在特定的水域,乘坐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各种旅游活动。
第三条 漂流旅游属特种旅游活动,其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为原则,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漂流水域状况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标准,并根据安全和服务标准对经营企业和漂流工具进行检查。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发给旅游部门认可的证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使用的漂流工具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漂流水域状况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标准,并根据安全和服务标准对经营企业和漂流工具进行检查。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发给旅游部门认可的证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使用的漂流工具进行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漂流水域情况,一旦发生影响漂流旅游安全的如洪水、塌方、河道堵塞等情况,应立即通知企业停止漂流旅游活动,并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客疏导和安全工作。
第八条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漂流旅游的码头设施和接待设施以及漂流旅游企业的漂流工具进行检查。
第九条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核检查漂流旅游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漂流旅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第十条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根据旅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漂流工具操作人员进行旅游服务和旅游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所提供的漂流旅游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在漂流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在码头、漂流工具上应放置足够的救生衣或使用其他救生装备。
第十四条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漂流工具安全可靠,严格遵守核定的载客量,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五条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明确告示患有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痴呆病等病症的患者以及孕妇、老人、小孩和残病人等不宜参加漂流旅游。
第十六条 开展漂流旅游应在有关部门考察核定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水域内进行,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保持漂流水域的畅通及航道标志明显。
第十七条 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当地水运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前必须由旅游管理部门或经营企业进行旅游服务和旅游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员须向旅游者宣讲漂流旅游安全知识,介绍漂流工具上的安全设施及使用方法,说明漂流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应急办法。
第十九条 由旅游者自行操作漂流工具进行漂流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应事先将有关注意事项详细告知旅游者,并在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地段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护。
第二十条 投入经营使用的漂流工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检验,持有载明乘客定额、载重量、适航内容的合格证书;
(二)按有关规定选配操作人员;
(三)救生设备齐全。
第二十一条 已领取旅游部门发放认可证的经营企业,其漂流工具的买卖、转让、租赁、抵押、报废等须到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在漂流过程中发生旅游者伤亡事故或危及旅游者安全的其它事故,均为漂流旅游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意外事故处理预案。
第二十四条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经营漂汉旅游的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助,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情况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伤员的救治和其他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成漂流旅游的经营者整理出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伤亡情况及财产损失、经验教训、处理结果等。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将事故处理报告核定后,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欢迎你参加“户外天下”的网友发起的自助户外活动,鉴于户外活动难免会存在不可预知的危险性,为自己、为他人,请你务必在报名参加活动前先仔细阅读《“户外天下”自助户外活动公约》。当你参加活动时,表明你已同意并遵守下述公约。这不是简单的单方格式合同,而是对“户外天下”网友们进行户外活动的现实情况的描述。
第一款 活动原则
第一条: “户外天下”的网友所发起的户外活动,具有以下特性:“户外天下”不是俱乐部,不是旅行社,不赢利,不搞会员制,不搞野外生存,不提供野外活动商业服务。尤其是最后一点,要搞清楚,姑娘、小伙子们,记住了你是成年人,你应该努力使自己在活动中的行为达到自助。还是那句话,你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条: 参加活动者为身体健康,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男女均可。未满十八周岁或行为不便者,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或由法定监护人指定陪同人。
第三条: 活动参加者要自备野外活动所需装备,如登山包、睡袋、防潮垫、帐篷、炉具、防寒衣物、照明工具等。
第四条: 活动费用AA制,公共费用一律平摊,活动中的收支明细应公开、透明,活动参与者需互相友好监督。
第五条: 活动无固定发起者,凡有责任心、有能力、有兴趣者均可发起。
第六条: 活动计划的发布、报名、确认均应公开进行,参加者需自行留意。
第七条: 活动的发起者和参加者本着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
第八条: 我们提醒你,因为户外活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在参加时请注意安全,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和义务有充分考虑。
第二款 发起活动原则
第一条: “户外天下”发起的活动计划和户外活动属个人行为,与网站的运行无关,“户外天下”起着信息交流的作用。
第二条: 发起者本人应身体健康,有一定户外活动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
第三条: 活动前,活动发起者应制订活动计划,予以公布,采取公开报名的原则。
第四条: 活动发起者所制订的活动计划应尽量包括以下内容:活动概述、活动线路、危险程度、活动强度、天气预报、行程安排、所需装备、费用预算、注意事项、报名方法、责任声明等。
第五条: 活动中,发起者负责组织、协调、带队、联络等工作。
第六条: 发起者所承担的组织带队工作,完全是自愿和义务的,不从参加者那里收取任何组织费、劳务费以及各种名目的费用,但也不是给参加队员提供野外活动商业服务的。
第七条: 发起者要结合活动强度、危险程度等实际情况,根据报名人员的体力、装备、经验、意志力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虑,不适合者予以劝退。
第八条: 活动中,发起者有义务对全队活动进行组织协调,但活动性质属于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原则上,发起者不会对任何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这点大家都应该保持清醒地认识和共识。
第三款 参加活动原则
第一条: 活动参加者应本着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
第二条: 参加者本人应身体健康,有团队精神及顽强的意志力。
第三条: 参加者应自备野外活动所需的基本装备,符合活动发起者的装备要求,如自备登山包、睡袋、防潮垫、防寒衣物、照明工具等。
第四条: 活动中的全部费用实行AA制原则,参加者需承担各自的活动费用,所有公共费用一律平摊。半途加入或退出者也需自觉承担相应部份的费用。
第五条: 活动参加者应尊重发起者的组织、安排,遇着困难或意见不统一可与发起者商量,但没人强迫你服从。
第七条: 初次参加活动者,由活动组织者指定经验丰富者一对一协助指导,但风险仍个人自担。
第七条: 参加者应协助发起者做好公共工作,互相协助,注意安全,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遵守时间,不迟到。如果由于个人原因迟到,只好自己解决交通问题或表明你放弃参加活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承担侵权赔偿应满足法定的要件有:损害事实的出现;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存有过错。以登山为例,网友在登山过程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潜在的人身危险有正常的判断和预见;活动发起者对登山队成员的攀登活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监护责任。某位网友在活动过程中,遇客观环境等不可抗力或自己的大意导致意外伤害的发生,活动发起者没有主观过错,以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活动发起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