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书店有擅自罚款的权利吗?
syszhujiaoli 发表于: 2008-6-07 15:47 来源: 0575社区-上虞论坛
一次,两位小学生有窃书行为,被工作人员抓住,后来领导将孩子拉到办公室,问他们身上有多少钱?当孩子害怕地拿出钱包时,工作人员看到有一百多元,就说:"按道理是要偷一罚十,这两本书是22元,你就该罚220元,今天看在你钱不够的份上,就少罚点,罚一百元吧!"随后孩子哭着跑出办公室,当前的情景我还历历在目.当我向领导拿罚款单时,他们居然婉转逃避了.面对这样的情况,我心里很不是滋味,这样的事情我们该如何处理?作为市民的我们又该如何学会自我保护?用法律的武器学会保护自己.请某些专家做一点评,最好能去新华书店找领导谈心,还孩子那一百元!最后我帮那两位孩子买下了两本书,还跟他们进行的思想交流,想不到我们还成为了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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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点脑子好不好?我们的法律保护谁?
这件事情中的是非对错,是怎样的?
即使是孩子,犯了错,也要接受教训.不能纵容.
不要自以为是,自作聪明,
一副救世主的样子!!可笑!
对于楼主的提问:新华书店有擅自罚款的权利吗?
答复如下:任何形式的行政罚款的行使权只有国家机关单位、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 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 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 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 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超市、保安等是无权进行罚款的,其不具备罚款资格。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行使权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要出示身份证明,并提供正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