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购房合同中未约定《备案表》是交房条件,在交房时开发商未办理《备案表》,此时购房人据此理由不收房子有无法律依据?购房人拒收行为是否违约?
答: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商品房交付时需要符合法定和约定的交付条件。 “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包含两层含义: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所谓“符合交付条件”,既要符合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又要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当然,开发商还有义务按期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
开发商无法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没有达到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具体表现,仍然属于不“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仍然应该承担合同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三、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得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得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住宅质量保证书;
9、住宅使用说明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得其他文件。
四、备注。
《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国家强制性规范。依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应向买受人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交付的商品住宅未能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其中不排除该商品房在建筑质量方面存在重大的缺陷,同时,竣工验收备案表直接关系到房产证的办理,一旦将来发现该房屋始终无法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表,房产证则始终无法办理。
根据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南省及长沙市的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7)、工程质量保修书;(8)住宅质量保证书;(9)住宅使用说明书;(1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2)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质量监督站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验证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加盖备案专用章;对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这时,共计四页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才是一份完整的备案表。
另外,《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缺少任何一项,买受人不能接受。
需要注意的是,《竣工验收备案表》只是建设(开发商)、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建设行政机关各方,就完工的建筑物的施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所作的验收报告,并不能证明该建筑物没有质量问题,如果该商品房确有质量问题,主管单位可以收回备案表,责令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全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商与购房人签署的,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具备交付条件,也需要购房人来验收确认。
一、
购房者收房步骤
购房者收到交房通知单后的收房步骤:
1.在规定的时间去物业部门查看资料,资料包括:A、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B、《住宅使用说明书》;C、《竣工验收备案表》;D、面积实测表;E、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
2.购房者会同物业验房,验房标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规规范,验房范围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质量、室内有害气体是否超标及小区环境等;
3.购房者就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改进意见或解决方案,物业予以认可签字;
4.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验房中存在的问题后,再次发出交房通知单;
5.购房者再次会同物业验房,没有问题,购房者领取住宅钥匙,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和《入住交接单》,商品房交付完成。
二、商品房交付中的注意事项
1、购房者在查看房屋资料时,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是可带走的,管线分布竣工图有时也是附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购房者查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需仔细,《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楼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该楼盘都不能入住。
2.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不能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
3.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没有承担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在交房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只要开发商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没有按约前来接收房屋,也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在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完全是购房者自身的权利,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4.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者验房的标准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建筑方面的法律及规范,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就极为关键。
三、商品房交付中的法律问题
商品房交付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到怎样才算商品房“交付”、商品房逾期交付及商品房交付不当的责任等问题。
1.商品房“交付使用”。
怎样才算商品房“交付使用”,原来各方认识不同,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因此,购房者领取住宅钥匙就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当然,购房者也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另行约定交房的时间和条件。房屋的交付使用意味着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和逾期交付时间的确定。根据有关法律,商品房“交付使用”必须是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交付,否则既便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了房屋钥匙,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2.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
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首先开发商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是关键,即开发商是否遇到不可抗力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存在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开发商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但如果开发商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告知购房者,开发商仍然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则开发商需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这个责任包括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在一定条件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3.商品房交付不当的责任
商品房交付不当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交付的房屋及其相关资料有瑕疵但能补正的。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交付,并可要求开发商补正。如因补正而构成逾期交付时,开发商应负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验房的内容:
1、墙、顶、地饰面工程验收最主要应验空鼓,因为它将直接影响后期装修时的费用,有问题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墙面空鼓回造成后期的开裂、脱落等现象,地面空鼓会影响地砖松动而断裂,木地板会造成松动后的地板异响。对于墙面裂缝要分清原因,通常裂缝可不要求开发商维修,由装修公司施工时处理为好,结构有疑义的裂缝要找专业人士判断。
2、门窗工程的验收主要看外观的质量,如:框的破损、磕碰、划伤,框的损坏很难恢复原表面质量。玻璃的划伤应在每平米0.1宽10厘米长3条以内为合格,还应注意中空玻璃的质量,特别在冬季玻璃内部有无水迹。
3、电气部分主要是验电源部分,弱电这时没开通无法检查,电源插座接线要正确,不得相零反,特别注意有无接地,无接地要查找原因。
4、设备部分的检查应由开发商或物业负责最初的实验,并教业主会使用后,业主自己在操作。
5、卫生间的闭水在验房前,应通知开发商提前24小时放水,以便在验房时直接检查,当然也可由装修时的施工队进场后检查,但在此之前卫生间不得放有可能损坏地面的物品。
6、不宜检查的部分:房屋的面积、房屋结构、屋顶面的防水、弱电通常在装修结束后统一安装调试。
收房要检查的文件:竣工备案表、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面积测绘书
【案例】
民林先生一年前买了一套江北的房子。前几天,他接到了售楼处的交房通知。一直盼望住新房的他兴冲冲地携家带口赶到售楼处去收房,却发现开发商拿不出《竣工验收备案表》。但有—些业主在售楼人员的“游说”下还是收房了。
林先生心里不踏实:这个房子他能拿吗,买房人收房的时候该注意哪些方面?
这几个月,南京很多楼盘都即将交付。林先生的问题也是很多市民的疑问。昨天,记者特地了解了一下商品房交付中的注意事项和交付房屋的流程。
一、购房者在收房的时候要查看两书一表一数,即《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还育—数是房子面积实测数据对照购房合同上的面积(自己可实测套内面积)。购房者在查看房屋资料时,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是可带走的。购房者查看《竣工验收督案表》的时候要仔细,《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楼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部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项该楼盘都不能入住。
二,不交费,不签字、先验房。在验房中发现问题后更不能交费、签字。应先修房,同时取证、为日后必要时举证奠定基础,特别保存好自己留存、交房代表签字的验房问题备案单。核查房屋总面积:超出或减少百分之三以内的情况很普遍。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不能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
三、房屋完好。交接钥匙后签业主公约、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时,看好条款,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
(建办建〔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建设部第22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抓紧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格式,现将表格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格式统一印制。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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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备案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m2)
结构类型
工程用途
开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审查意见
勘察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名称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勘
察
单
位
意
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设
计
单
位
意
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施
工
单
位
意
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监
理
单
位
意
见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建
设
单
位
意
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文
件
目
录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备
案
意
见
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一已于 年 月 日收讫,
文件齐全。
(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负责人 备案经手人
备案机关处理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说什么都要先看房,哪有买东西不看东西的,蒙人啊
各位金通业主,团结起来,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合理不合法的房产我们坚决不收房。